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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伪行业透视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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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说:市场是把双刃剑,如果不能妥善把握,效益和损失同样使人震惊。假货猛于虎,它给国计民生造成的损失显而易见。虽说防伪是假货的一大?w星,但如果高举“打假保真”大旗的防伪产品也假货横行,那么给消费市场形成的冲击则更为惊人。现如今,防伪市场上的“假防伪”、“不防伪”、“难防伪”的所谓“防伪”产品大行其道。因此,防伪行业亟需整顿,“打假”矛头就应首先直指那些“假防伪”、“不防伪”、“难防伪”视觉防伪产品的生产企业。了解:在视觉防伪产品中,何谓“假防伪”、“不防伪”、“难防伪”呢? 1.假防伪----是指那些专门制售假防伪标识的行为,以及同时为真假产品的双方客户生产相同防伪标识的行为。对于第一种行为,由于标识本身纯系伪造,根本不具备防伪功能,所以,尽管性质恶劣,但查处并不难,只要检查机关与消费者了解真正的防伪技术特征,一经试验,即可辨清真伪。这类根本不起作用的假防伪标识产品之所以能在现实生活中蒙混过关,关键在于奸商利用了消费者疏于防范的弱点。而第二种行为,完全是少数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防伪生产企业,受经济利益所驱使,知假助假、恶意而为。通过这种途径流入市场的防伪标识产品,确属真防伪标识,但真防伪标识用于假货上,无异于给假货穿上了“合法外衣”,对消费者具有“双重欺骗性”,这种危害与损失更无法估量。 2.不防伪----是指防伪技术过于普通,不具备唯一性和独占性,且科技含量较低,从而不能起到真正防伪的作用。不言而喻,为防洪水而修筑的堤坝如果不高不牢,是不能挡住洪水冲淹的。同样道理,为防假冒而采用的防伪技术,如果不具备唯一性和独占性,科技含量不高,同样不能起到防伪作用。油墨防伪技术和二维的激光全息防伪技术就是很好的例证。油墨防伪技术是在油墨中加入一些特制的化学成分,通过各种光照(紫外线、红外线、白光等)使其发生色变(变红、蓝、黄等)。二维的激光全息防伪技术是应用激光彩虹全息制图技术和模压复制技术,在产品制作的过程中加入一种可视的或不可视的平面图形。正是由于它们技术含量低,设备不专控,致使仿冒者如影随形,“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使名优产品“防”不胜“防”。给企业和 消费者都带来了无可估量的损失。 3.难防伪----是指防伪技术不易于被消费者识别,难于起到真正防伪的作用。一种好的防伪技术,应具备下述六大要素:(1)防伪产品不能以其它通用设备和通用技术生产出来,生产设备和技术必须是独一无二的;(2)防伪产品的图案特性,必须是以肉眼能轻易分辨出来,便于消费者识别,而不是用仪器来鉴别;(3)防伪产品绝对不能重复使用;(4)防伪产品绝对不能在世界范围内购买到;(5)企业使用防伪产品后风险是零;(6)消费者购买产品后风险为零,且不承担任何费用。而现在的有些防伪技术,既不方便消费者识别,又需消费者承担一定的费用。如果任凭此类技术继续扩大应用,产品不断流入市场,只能加剧防伪市场的混乱,误导消费者,同时会使本已失信于民的防伪业更加“雪上加霜”。 期盼:正如“千里之堤溃于蚁穴”那样,防伪业市场的“堤坝”筑之难而毁之易。来之不易的防伪技术可能因无意的泄密、有意的扩散、管理的疏漏、技术的非独占性、消费者的识别困难而导致“全功尽弃”,最终失去有效的防伪功能。因此,加强防伪行业的整顿与管理,从根本上杜绝“假防伪”、“不防伪”、“难防伪”问题,重塑市场信心,应是工作的重中之重。随着打假工作的日益深入,企业的防伪观念更加深入人心。中国的防伪业任重而道远,人们期盼着真正科技含量高,无法被仿冒的、消费者便于识别的、能够有效进行市场监控的防伪技术和产品早日脱颖而出,占领市场制高点,让消费者“买的称心,用的放心”,真正做到利国利民。 在当前我国质量状况严峻形势下,为了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要用铁腕抓质量”、“要加大质量工作力度”、“打击假冒伪劣,事关政治,事关政府威信,事关国家和民族的前途!”的指示精神,更好的实施质量振兴纲要,推进实施名牌战略,积极配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国家工商管理部门,通过全社会共同努力,争取在不太长的时间内基本上遏制住制假、售假猖獗的势头,维护广大消费者、企业的合法权益,并为政府有关方面提供必要的质量信息。为此,我们提出了利用现代化技术,对企业出厂产品实行质量跟踪的防伪技术研制课题。 防伪行业是一个带有浓重技术色彩的特殊行业。防伪产品的高科技含量是把握市场准入关的重要一环。“防伪必须有绝技”,所谓的“绝技”是指具有保持本身防伪特征的独占的条件。一种防伪技术优势如何,生命期长短,都应经过科学严谨的调研论证和精心设计,自始至终地严格保密和控制管理,不能随意投放市场。一经投放市场就应具备完善的管理措施和监督手段,制约其无序竞争行为。对防伪产品生产企业按国家标准规范化管理,强调有效应用。对于市场中屡被仿冒的防伪技术,不能任其自生自灭,而应通过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的宏观管理和法律的强制性措 施,根据市场主动完善或淘汰。只有如此,才会使冒牌企业因欠缺技术实力知难而退;投放市场 后也会因其他厂商无为仿冒而切实发挥防伪功效;同时亦可消除生产者推卸责任的任何借口,杜绝 企业知假助假行为。 同时,应正视防伪技术的特殊性。不同的防伪技术,防伪机制各异,在实践应用方面也应区分各自侧重领域。因此,行业主管部门在推荐与认可时,尤其应当慎重。盲目推荐和近亲扶植无助于防伪事业的发展,反而会扼杀企业的生产积极性与公众对防伪产品的信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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